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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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教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10日 15:28 人事处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教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学校在编在职在岗的技术工人,有意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教师。

    二、鉴定等级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

    三、申报条件

    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部分职业(工种)申报条件见附件。

    持有已取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高级(不含)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选择所从事的相应职业(工种)进行升级鉴定考试。

    四、报名申请  

    (一)申报方式

    1.凡属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可按相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登陆广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申报,网址:http://gx.osta.org.cn)。

    2.桂林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的职业(工种)鉴定信息见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网址:http://kwl.nvq.net.cn),并按要求到桂林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申报。

    (二)材料要求

    1在编在职在岗的技术工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需向人事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核原件);

    3)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三份(见附件);

    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业(工种)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于426日前交至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个人,由个人到相应的鉴定所(站)进行报名。

    2.有意向参加桂林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的职业(工种)鉴定的教师,请填写《桂林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见附件),准备好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等相关资料,426日前到人事处盖章,并按时到相应的鉴定所(站)报名。

    通过考试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可按规定申请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

    其他未尽事宜,请下载附件查阅,或与人事处师资科联系,联系人:周怡希,电话:2580331

    附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事处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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