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尽快建成一支高职称、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职称结构,特制定本规定,鼓励我校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积极创造条件申报正高职称。
一、积极提供条件,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正高职称
(一)各系、各教学部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本部门教师从事科研工作。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对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在工作安排上要尽可能给予照顾。
(二)学校将加强与有关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经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评审,属于具备申报正高级职称基本素质的教师,学校可聘请相关专业的著名专家、教授作为导师,指导其科研工作;也可优先选派具有副高职称教师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访问、进修学习。学校根据教师进修培训的有关规定,报销派出教师所需相关费用。
(三)按照学校关于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的办法给予教师发放科研工作量补贴。
二、获得正高职称教师的待遇
(一)学校对获得正高职称的教师,给予8万元的重奖。
(二)学校为获得正高职称的理工类教师提供6万元资金、为获得正高职称的人文社科和艺术类教师提供3万元资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三)学校根据正高职称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助手和工作室。
(四)学校可以为正高职称教师的配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三、正高职称教师的管理和义务
(一)凡在我校申报而取得正高职称的教师,从获得正高职称之日算起,必须在学校工作至少10年才可申请调离我校。
(二)凡在我校申报取得正高职称的教师,有承担指导我校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工作的义务。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他与之相冲突的以此文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校职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