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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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8年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年09月19日 09:20 人事处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精神,我校将开展2018职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20132014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满三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二)201520162017年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工作满一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三)201320142015年大专毕业且工作满三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

    (一)定职表一式三份(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签名,不要盖部门的章)。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提供)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师系列需要教师资格证(会计、律师需要相应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硕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职称需提供社保证明(在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输入身份证号码打印)。

    (七)未入编人员需提供工作以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小两寸证件彩照一张。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原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

    1.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3.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4.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

    5.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二)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于925日前按照提交材料顺序将认定材料到人事处师资科。

    未尽事宜,请与人事处师资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3975028

    附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

    人事处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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