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精神,我校将开展2018年职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2013、2014、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满三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二)2015、2016、2017年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工作满一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三)2013、2014、2015年大专毕业且工作满三年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
(一)定职表一式三份(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签名,不要盖部门的章)。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提供)。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师系列需要教师资格证(会计、律师需要相应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硕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职称需提供社保证明(在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输入身份证号码打印)。
(七)未入编人员需提供工作以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小两寸证件彩照一张。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原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
1.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
2. 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3.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4.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
5.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二)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于9月25日前按照提交材料顺序将认定材料交到人事处师资科。
未尽事宜,请与人事处师资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老师,3975028。
附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
人事处
2018年9月19日